情侶解除同居關系的時候,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應當如何處理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回答到:對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當進行分割,如果不是共同的財產,那么就歸男女雙方各自所有;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需要參照法律規定的合法夫妻在離婚時對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歸屬的規則來處理。
何某訴稱:婚前其與被告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于2002年3月同居生活,由于婚前對被告缺乏更多的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但是婚后和被告共同生育一男一女兩個孩子,自孩子出生后自己與被告經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鬧,每次生氣吵架被告及其父母一起毆打自己一人,自己為了孩子為了這個家,勸他應該怎樣做人,他不但不聽依然自己行自己素,被告的行為直接導致自己與他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使自己無法與他共同生活下去,現已分居近9年時間,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兩個孩子由被告自費撫養,兩人婚后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法院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系同居關系,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可自行解除。雙方生育的子女雖為非婚生子女,但應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原告要求被告撫養兩名子女,且被告也自愿撫養兩名子女,應以由被告撫養兩名子女為宜。因兩名子女均由被告撫養,且被告也要求原告承擔兩名子女的撫養費,酌定原告支付兩個子女的撫養費17495元。因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原告要求夫妻婚后財產平均分割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示:本案中,何某和張某雖然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且還生育了子女,但是兩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符合事實婚姻形成的時間要件,因此兩人的關系屬于同居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滬律網指出:男女雙方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當分割,但是主張分割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該財產確系共同財產;對于同居關系存續期間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也應當從著重于保護非婚生子女權益的角度來確定由哪一方撫養非婚生子女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