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結婚時女方還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在結婚十幾年后,妻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支持了女方的這一訴訟請求。對此,上海離婚律師需要指出的是,結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達到法定婚齡,那么在當時兩人的婚姻是無效的,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等這一方達到了法定婚齡后,兩人的婚姻就從無效變成了有效。
史某訴稱:其和被告陳某在打工時相識,當時被告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年齡,原告年幼無知,與被告結婚。1998年1月,原被告到民政辦辦理了結婚證。后生育一兒一女。2011年,被告因刑事案件被判刑,給原告造成巨大心理傷害,雙方分居。2012年原告離開被告住所到外地打工并為兩小孩支付生活費、教育費。2016年3月,被告出獄后,原告提出解除婚姻關系未果。2016年、2017年、2018年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系。現再次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系。被告陳某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時,史某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是現在已達到法定結婚婚齡,現在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應認定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原告史某多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或者同居關系,現被告陳某同意離婚,故法院對原告史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史某和陳某在登記結婚時雖然沒有達到法定婚齡,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史某達到了法定婚齡,兩人的婚姻就從無效變成了有效。那么在這之后兩人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應當是直接判決離婚的。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滬律網指出:有的法院在審理上述同類案件時,也會以當事人在結婚時還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直接判決婚姻無效,而不考慮在一方起訴離婚時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否已經不存在了,那么這樣的判決相對欠缺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