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孫先生與湛女士從小青梅竹馬,2005年10月份結為夫妻后,孫先生因工作需要在外跑業務,不能天天與湛女士相伴,湛女士懷疑孫先生有外遇,孫先生每次休班回家,湛女士總是無端與他嘔氣、吵架,致使雙方感情出現裂痕。
為了維持婚姻,2006年12月份,孫先生在湛女士的要求下,訂立了上述協議。誰料,之后雙方感情不但沒有好轉,湛女士反而變本加厲,經常到孫先生單位無理取鬧,致使雙方感情破裂。孫先生無奈之下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湛女士同意離婚,但是要求孫先生按協議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0萬元。孫先生不同意支付該費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孫先生提出離婚、湛女士同意離婚,故對孫先生要求與湛女士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對賠償精神損失費的約定限制了婚姻自由權,違反法律規定,為無效協議。據此,判決準予孫先生與湛女士離婚;駁回湛女士要求孫先生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0萬元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