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辦理了婚禮后就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個兒子,但是因為兩人在當時都還沒有達到法定的婚齡,所以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么當兩人同居兩年的時間后,因為感情不和而解除同居關系的,女方是否需要返還男方彩禮呢?上海婚姻律師表示雖然雙方在實際上已經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多年,但是還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所以女方仍然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王某1訴稱:2014年8月,其和馮某1相識,經雙方家長同意,未經登記即結婚同居,兩人生育一子,后因雙方感情不和于2016年7月解除了同居關系。2017年9月28日,雙方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王某2由馮某1撫養,王某1從2017年9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并享有探視權。因為在雙方舉行婚禮之前,王某1曾于2014年12月和其叔叔到馮某1家里將6萬元彩禮錢交付給了馮某1的父親馮某2并由馮某2當場交給了馮某1,所以王某1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連帶返還彩禮6萬元。兩被告辯稱:王某1和馮某1是自由戀愛,由于當時雙方不到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年齡,經家長同意,雙方舉辦了婚禮,婚房設在女方家里。男方拿出了6萬元彩禮和女方家庭共同裝修婚房并購買必要的生活用品。王某1在和馮某1生育一子后,其常常深夜不歸,后馮某1發現其有外遇,造成雙方感情不和。盡管如此,女方仍然希望男方改正,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但王某1對此不予理會。王某1對于養育孩子不給予任何費用,僅小孩生病就花費了近兩萬元。女方懷孕后,其血壓升高,無法工作、干活,孩子出生后,沒有奶吃,只有買來奶粉喂養孩子,王某1對此也不聞不問。由于生活花銷大,馮某1一人無法獨立承擔,在萬般無奈之下,于2017年5月將王某1訴到法庭,要求其負擔一定的撫養費,后法院調解處理了該事情。由王某1的不軌行為,給被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和生活壓力,其所給彩禮6萬元均用于裝修婚房和女方共同購買生活用品。法院認為:鑒于原告王某1和被告馮某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實踐中給付和收受彩禮涉及到兩個家庭的來往,被告馮某2和被告馮某1是父女關系,馮某2參與了接收6萬元彩禮的過程,特別是被告馮某1和原告王某1同居生活的房屋是被告馮某2提供,被告所述也將該彩禮用于了婚房的裝修開支,那么將相應的形成了與房屋一體的利益添附。因此,被告馮某1和被告馮某2均負有返還彩禮的共同義務。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根據王某1和馮某1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生育子女的情況、家庭開支情況、雙方經濟狀況、雙方分手原因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馮某1、馮某2共同返還彩禮2.2萬元為宜。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法院對本案的判決非常的合理,結合了王某1和馮某1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生育子女的情況、開支情況以及經濟情況等因素,認定兩被告需要返還彩禮的數額,該判決非常的切合實際情況,能為當事人所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王某1和馮某1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較長的時間,并且還生育了一個兒子,王某1給付彩禮的目的在事實上實現了,但是鑒于兩人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沒有形成法定的夫妻關系,彩禮的目的在法律上沒有真正地實現,所以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