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前夫不讓探望女兒,女子將前夫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享有的探望權,要求前夫在自己探望女兒時給予配合,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上海離婚糾紛律師仍然要指出的是,探望權固然不能受到侵犯,但是行使探望權應當是建立在不對子女的正常生活造成任何影響的前提之下。
范某訴稱:其與被告朱某于2016年10月8日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女朱某某的撫養權歸被告所有,原告無需支付撫養費,但原告擁有探視權。2019年9月1日,原告得知被告將孩子送回老家讀幼兒園,多次與被告溝通,要求在被告方便的時候,配合其履行探視權,但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協助原告履行探視權,具體時間方式:朱某某每年暑假7月2日至7月15日由原告接至原告處生活,7月16日由原告安排將朱某某送回,每年寒假臘月二十至臘月二十七由原告接至原告處生活,臘月二十八由原告安排送回;朱某電話中辯稱:同意給原告看婚生女,不同意原告把婚生女接回去生活。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10月8日協議離婚時,已約定原告享有探視權,原告在行使探視權的過程中,被告未履行配合義務,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庭審中,被告表示同意給原告探視婚生女,但不同意原告把婚生女接回去生活的意見,予以認可。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協助原告履行探視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將朱某某每年暑假7月2日至7月15日接至原告處生活,7月16日由原告安排將朱某某送回,每年寒假臘月二十至臘月二十七由原告接至原告處生活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判決:原告在不影響子女生活、學習的情況下,在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享有探視婚生女朱某某的權利;被告朱某應當協助原告履行探視權。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范某和朱某在離婚時已經約定了范某可以對女兒行使探望權,但是離婚后朱某在范某想探望女兒時進行不合理的阻礙,這是侵犯了范某所享有的探望權,朱某應當按照法院的判決配合范某在規定的時間行使探望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滬律網指出:我們應當注意的是,男女一方如果以對方沒有支付子女的撫養費為由而拒絕對方探望子女的,也屬于對探望權的侵犯,同樣的道理,男女雙方如果在離婚時約定一方“不用支付撫養費,但也不能探望子女”的協議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