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希望和女友結婚,但是女友認為兩人的性格不合適而打算分手,但是男友不同意,甚至強迫女友和自己辦理了結婚登記,女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后向法院申請了撤銷結婚登記,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受脅迫結婚不一定需要有暴力行為的存在,用其他非暴力的方式達到強迫的目的,也屬于脅迫。
原告沈某訴稱:沈某與賈某于2009年5月經朋友介紹認識,直至2011年5月,賈某追求沈某,兩人確立戀愛關系。因賈某性格脾氣暴躁,沈某于2011年7月提出分手,賈某沒有同意,仍斷斷續(xù)續(xù)的來找沈某。賈某事先拿到了沈某的戶口本。后賈某約沈某見面后,搶走了沈某的車鑰匙,強行將沈某帶至市民中心要求與沈某登記結婚。沈某多次表示不同意結婚,兩人爭執(zhí)了兩三個小時之久。期間沈某苦苦哀求賈某不要進行婚姻登記,賈某有拉扯沈某的行為,甚至直接掐著沈某的脖子讓其登記。直至婚姻登記部門快要下班的時候,賈某威脅沈某如果不與他登記就會將她的隱私照公之于眾。經過半天的威脅強迫,沈某出于對賈某打罵威脅的恐懼,尤其是對于公布隱私照將會造成的名譽損害的恐慌,被迫進行了婚姻登記。結婚登記后,雙方沒有共同居住,也沒有舉辦婚禮,甚至連雙方的父母也不知情。為此,沈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其與賈某之間的婚姻。被告賈某答辯稱:雙方去登記結婚的過程與沈某陳述的基本一致。因為沈某不同意結婚,所以才會說要公布她的隱私照,但事實上只是兩個人在房間里的親密照片,也沒對外散播過。雙方登記結婚后沒有共同居住過,沒有舉辦婚禮,雙方父母對此不知情。法院認為:本案中,沈某之所以與賈某結婚,系因賈某要挾將其隱私照公布,從而迫使沈某違背其真實意愿而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賈某之行為已構成脅迫,沈某要求撤銷雙方婚姻關系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未超過一年的撤銷期限,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沈某不同意和賈某結婚,但是賈某對其有一定的暴力行為,并且還用公開隱私照片來威脅沈某和其辦理結婚登記,因此可以認定賈某是用強迫的行為和沈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沈某作為被脅迫方,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滬律網指出:關于受脅迫結婚,《民法典》的規(guī)定有兩個新修改之處:一是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只能向法院申請,而不能再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二是時效的規(guī)定,由現行《婚姻法》規(guī)定的“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