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為患有腦出血,在生活起居上需要人照顧,但是妻子沒有在丈夫身邊進行照顧,丈夫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訴,要求妻子每個月支付扶養費,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柴某訴稱:其與被告于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共同生活30年,原告于2019年9月份患腦出血,現日常生活起居需人照料。被告作為妻子不盡扶養義務,現與原告分居生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用共同積攢的存款為被告繳納了社會基本養老費用,現被告已辦理退休,享受社會養老保險退休金待遇,被告對原告不聞不問,原告現無生活來源,只能靠兄弟姊妹接濟度日。因原告無生活來源,只能要求被告盡扶養義務、每月給付扶養費1000元,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于某辯稱,我不同意給錢,我房子給他了,他有病的時候沒讓我處理,沒有通過我,都是他姐和妹妹給他辦理的,工地也給錢了。法院認為:本案中,作為丈夫的柴某因病致行動不便,特別需要妻子照顧時,作為妻子的于某卻未在丈夫身邊照顧,未履行妻子義務?,F柴某無經濟收入且患病行動不便,生活陷入困難,現居住在養老院,作為妻子的于某依法應對柴某盡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庭審中柴某主張于某每月退休金2300元,于某對此不予認可,雖柴某對此未提交證據,但法院在核實于某自然情況時其自述系退休人員,于某亦自述現打工收入每月為3900元。結合柴某還有兒子應當依法盡贍養義務及于某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酌定于某每月支付柴某800元扶養費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