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確定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男方需要給6萬元給女方,但是因為女方沒讓男方搬走東西,男方也拒絕支付女方6萬元,女方便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上海離婚執行非常認可本案中執行法官所采用的人性化的執行方式,是非常有助于化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的。
2019年,王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妻子李某離婚,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雙方離婚,共同財產雙方依法分割,王某支付李某共計6萬余元,李某同時歸還王某股權證及車輛。判決生效后,李某與王某兩人因溝通不暢,雙方都不肯讓步,導致判決結果遲遲未履行到位,李某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法官經過和當事人的溝通,終于弄清了被執行人王某拒絕支付錢款的緣由。原來王某打算從之前共同居住的房子里把個人物品搬走,但由于雙方關系緊張、溝通不暢,導致遲遲沒有搬走物品,所以王某沒有主動履行義務。法官經過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從情、理、法上做王某和李某的思想工作,爭取雙方互相理解,通過執行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關系逐漸緩和,李某同意讓王某來搬走物品。執行法官與李某約定好時間進行現場執行,同時執行法官 考慮到照顧女性弱勢群體,制定了詳細的搬運方案,盡量避免雙方當事人當面接觸,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在王某搬完個人物品。隨后王某主動履行了6萬元款項的交付義務,至此,這起離婚糾紛案件順利執結。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并不涉及到婚姻法的法律問題,而是涉及到當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后的執行問題,毫無疑問,本案的執行法官能夠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盡可能地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用最不傷及雙方利益的形式執行判決,這種方式是值得肯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滬律網提示: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已經非常的明確,法院也作出了判決,在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就都需要履行判決中的義務,若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