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人在婚內向他人借款,隨后丈夫歸還了部分債務,并重新寫了一份借條,妻子沒有在新的借條上簽字,那么當夫妻兩人離婚后,女方對這筆債務是否還負有償還的義務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解釋到,該債務從一開始就是基于夫妻雙方意思表示形成的,因此即便借條重新寫了,該債務也仍然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原告張某向法院訴稱: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林某和方某返還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相關的利息。被告林某和方某系夫妻關系,2016年兩被告向原告借過款寫過借條。2018年2月11日,被告林某為就前述借款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寫明:今借到原告現金36000元,于2018年端午節前返還一部分,其余部分于2019年春節前還清;以前借條作廢。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2018年12月20日,兩被告登記離婚。法院認定,被告林某為向原告出具借條的36000元借款屬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雖然林某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條一份,上面并沒有方某的簽字,但是債務從一開始就是用于林某和方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該債務是屬于兩人的共同債務,即使兩人已經離婚,林某和方某仍需要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睹穹ǖ洹返谝磺Я懔臈l: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民法典》將關于夫妻債務糾紛的司法解釋進行了總結,規定為一個條款,但具體內容并沒有改變,即能夠證明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