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工作的原因而分居兩地長達五年之久,平時也是聚少離多,妻子無法忍受這樣的生活,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認為兩人的分居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的,而是工作原因導致的,這不足以認定兩人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此沒有準予雙方離婚。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才是《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之一。
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在廣東打工時相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生育了一女兒,隨后兩人到民政局補辦了結婚登記。2009年起,被告一直在廣東打工,原告則返回了廣西,由此夫妻雙方分居兩地。在夫妻分居期間,原告及孩子因很少得到被告的照顧,雙方便產生了矛盾,但被告逢年過節還是回來探望原告及小孩。2014年春節,被告又回來探親,原告也要求被告不去打工,但被告認為不打工哪有錢養家糊口,不同意回來,于是夫妻雙方鬧起矛盾。之后,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分居兩地5年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小孩由原告撫養。關于本案原告與被告分居5年后鬧分手,法院是否判決給離婚,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與被告夫妻分居兩年以上,符合離婚條件,應判決準許離婚。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與被告雖然分居5年,但分居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因此不應以分居五年為由判給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原被告盡管已經分居五年的時間,夫妻之間聚少離多,但是依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兩人分居的原因并不是感情不和,而是因為工作的原因,這不滿足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所以法院沒有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從現行《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來看,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可以成為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之一,但是分居的原因僅限于感情不和。而隨著《民法典》的出臺,在《婚姻法》第32條的基礎上又增加了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一款內容,而這里的分居不限于因感情不和的分居,應當也包括了其他原因導致的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