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時約定了各自欠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但是在男方去世后,男方生前的債權人又找到了女方,要求其償還債務,法院判決涉案債務屬于女方和前夫的共同債務,因此女方仍然應當承擔債務的責任。上海婚姻糾紛律師對此解釋到,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對于債務的約定,只能約束男女雙方,而不能對債權人產生法律效力。
陳某與鐘某、岳某做礦產品買賣,雙方約定由陳某將其所有的鉛鋅精礦賣給鐘某和岳某,鐘某和岳某先付款,待陳某的原礦加工好后將成品礦供給鐘某和岳某。付款后因陳某沒有按約定供貨給鐘某和岳某,陳某寫下251000元的欠條。事后經鐘某和岳某多次催款,陳某分三次在其家中償還鐘某和岳某貨款68700元,尚欠182300元。隨后,陳某與其妻覃某協議離婚,約定共同財產四層樓房一棟和家里的東西歸女方所有,建房所欠的債務由覃某負責償還,雙方無其他共同債務,如有各自債務,各自承擔。債務尚未償還陳某卻因故死亡,鐘某和岳某于是把覃某告向法庭,認為貨款是在陳某與覃某婚姻存續期間所欠,應該用兩人的共同財產來償還。被告覃某辯稱,陳某借錢其并不知情,陳某在外做什么也從不告訴其,雙方離婚時已對財產進行分割,并約定各自債務各自承擔。所以認為其不應當承擔償還原告貨款的責任。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欠原告貨款的事實是真實存在的。陳某欠款事實發生在與覃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該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應當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來償還欠款,其與覃某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債務的約定,只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綜上,法院作出判決由被告覃某以其與陳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來償還所欠原告鐘某、岳某的債務182300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本案中,陳某所欠的債務由于發生在與覃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法院認定該債務屬于陳某和覃某的共同債務。即使陳某和覃某在離婚時約定了各自的債務由各自承擔,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鐘某和岳某,當陳某去世后,鐘某和岳某仍然可以向覃某主張償還債務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滬律網指出:夫妻在離婚時可以約定債務全部由一方償還,或者各自的債務由各自承擔,但是給約定只能約束離婚的男女雙方,而不能約束債權人,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男女雙方共同償還夫妻債務,但是應當注意的是該債務必須是夫妻債務,而非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