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女兒跟隨母親生活,但是母親一個人照顧女兒非常的辛苦,而父親一直沒有給過任何的撫養費,于是女兒便將父親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
2012年,李某與周某登記結婚。2013年,兩人的女兒小琳(化名)在深圳某醫院出生。2020年8月之后,李某與周某開始分居生活,小琳隨母親李某生活。父母曾協商離婚,但因未協商好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方案,暫未離婚。分居期間,父親周某從未給過小琳撫養費,而母親李某由于要照顧小琳,無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2021年1月,小琳將父親周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周某從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小琳撫養費3000元,直到小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并負擔小琳今后醫療費用、教育費的一半。母親李某作為小琳的法定代理人參加了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請求支付撫養費。鑒于李某與被告周某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此后雙方的婚姻狀況及對原告小琳的撫養情況均不確定,暫不支持要求被告周某支付今后至原告十八周歲期間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綜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水平、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周某支付原告小琳自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間的撫養費16000元,駁回原告小琳的其他訴訟請求。
問題1:周某是否需要給付小琳撫養費?
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第1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3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周某和李某雖然沒有離婚,但是周某在和李某分居期間,一直沒有對小琳盡到撫養的義務,因此其應當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撫養其應盡的撫養義務。
問題2:如何看待本案中小琳起訴周某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律師指出:在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的法定情形之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孩子日常生活和學習的支持,無論是用母親的收入還是用父親的收入,都屬于父母共同履行了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如果父母分居,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是屬于分割的狀態,這也類似于夫妻離婚后財產的狀態,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跟隨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那么子女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其支付相應的撫養費,這也就是“婚內撫養費”。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回應道: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這種撫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婚姻關系的改變而終止,因此無論是在父母婚姻存續期間,不管是不是跟子女共同生活,亦或者是父母離婚的情況下,父母雙方都需要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能直接履行撫養義務的,則需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