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男子劉某因為喜歡豐田的“霸道”汽車,于是想將自己的名字改“劉霸道”,但是其到派出所變更名字的時候被當地的派出所給拒絕了,于是該男子將派出所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修改自己名字的權利,法院審理后駁回了男子的訴訟請求。
劉某向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公民享有修改自己名字的權利,有權依法變更自己的姓名。其要求本人姓名更改為劉霸道。但在與沈陽市和平區太原街派出所多次溝通后,均遭到拒絕。法院經審理后指出:法律上的姓名不僅包括正式的戶籍登記姓名,也包括其他類似于姓名的筆名、藝名、綽號、網名等非正式姓名。法律賦予公民使用、變更姓名的自由,但同時也對于該權利的行使作出限定。故姓名的變更權并非一種無限的自由權,而是一種有限制的權利。法院指出,公民戶籍登記制度的確立除了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法律身份的確認,同時也是國家進行社會公共管理的手段。公民戶籍姓名的變更特別是18歲以上成年人戶籍登記姓名的變更會給社會管理帶來諸多不便。故考慮到戶籍登記姓名的變更對社會公共秩序的影響,各級公安機關均出臺了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以規范戶籍登記姓名的管理。遼寧省公安廳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嚴密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項(五)規定:“成年人原則上不予變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確因公安機關登記錯誤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需本人申請,出具有關證明,經派出所調查核實,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核,由市一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批準更正;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一律不予變更姓名、出生日期。”法院認為僅因特殊原因或有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才能對成年人的戶籍登記姓名予以變更。本案中,原告申請變更戶籍登記姓名為“劉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歡一款汽車的名稱,變更后的姓名聽起來更有氣勢。上述理由均不是需要變更戶籍登記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當理由。如人人因個人喜好而變更戶籍登記姓名,則會給社會公共管理帶來巨大成本,亦會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故被告依據上述規定對其變更姓名的請求不予準許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問題1:什么是姓名權?
律師回答到:根據《民法典》第111條第1款的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990條第1款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民法典》對此進行了確認,自然人更改自己的姓名是一種自由和權利,不過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違背公序良俗。
問題2:本案中劉某修改姓名為何沒有得到支持?
律師指出:雖然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享有自由修改姓名的姓名權,但是這種權利并不能被濫用,如果修改姓名沒有受到任何的限制,那么戶籍管理等就會受到巨大的影響。本案中根據遼寧省當地出臺的修改姓名的相關規定,只有在特殊情況或者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劉某才能修改自己的姓名,但本案中劉某提出修改自己的名字為“劉霸道”的理由并不正當,不予支持是正確的。
問題3:本案帶來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表示到:每個人更改姓名雖然是個人自由,但并沒有絕對的自由,修改姓名也要在法律法規的規制下進行,亦確保像戶口登記等部門工作的順利開展,以免產生社會管理混亂的情況,隨著《民法典》的正式實施,相關部門也應加快對姓名登記立法的工作,確保維護姓名權益,進一步保障人格尊嚴和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