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青梅竹馬的夫妻在婚后本有著美好的生活,但因丈夫受到重男輕女封建思想的影響而起了矛盾,妻子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離婚,最終經過法官的悉心調解,兩人冰釋前嫌,矛盾得以化解,重歸于好。上海婚姻律師表示,調解程序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是不容否認的,一起經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更甚于一起經法院判決的離婚案件。
黃某與陳某自小相互認識,長大后雙方自由戀愛,并很快墜入愛河。2005年兩人在家人的催促下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并于2006年、2007年和2009年生育了三個女兒。但陳某從小受到重男輕女封建思想的侵蝕,認為黃某命中生女兒,斷了陳家的香火,于是在黃某生下第二胎女兒時,陳某便找各種借口謾罵、侮辱和毆打黃某,使黃某經常以淚洗面,特別是在2009年生育第三胎女兒后,陳某更是無事生非虐待妻子,黃某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便帶著剛出生不久的小女兒遠離丈夫到外地去打工。由于兩地分居,兩人溝通的機會越來越少,積怨越來越深。2013年4月,黃某認為與陳某已無法繼續一起共同生活,遂向法院起訴離婚,并愿意自己撫養兩個女兒,陳某撫養一個女兒。法官發現夫妻感情基礎比較好,雙方主要在思想觀念和平時溝通方面存在問題,因此認為該案還有調解和好的希望。因此法官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法官發現兩人均流露出對三個女兒的摯愛,于是法官將調解和好的重點放在兩人對子女的關愛上入手,在其耐心細致的調解下,陳某哽咽地對其妻子說,為了孩子的未來和這個完整的家,希望妻子能再給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并表示今后會好好對待黃某和三個女兒。聽了法官的勸說和丈夫的悔過后,黃某終于放棄了離婚的念頭,并辦理了撤訴手續,一起即將妻離子散的婚姻得以破鏡重圓。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本案中,黃某與陳某的感情基礎比較深厚,并且也生育了三個女兒,只是因為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而鬧起了矛盾,但這一矛盾并不是不可以化解的,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是可以通過人情和法理的說服來加以改變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在離婚訴訟中,法院的調解是必備的前置程序,因為通過調解往往能夠讓當事人自愿達成離婚的協議,從而不需要再由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或者也能夠讓當事人化解矛盾,重歸于好,繼續夫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