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協議離婚后雙方已發生法律效力和產生法律后果,當事人因離婚就達成的協議,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應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如果離婚后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銷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可以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協議離婚后雙方已發生法律效力和產生法律后果,當事人因離婚就達成的協議,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應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如果離婚后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銷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可以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