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單位給其家屬發了一筆撫恤金,但是老人再婚的妻子擅自領取并占用了這筆撫恤金,老人和前妻所生的四個子女將繼母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這筆撫恤金。上海遺產律師針對撫恤金指出,撫恤金是形成于公民死亡之后,所以不屬于遺產,應當由公民的近親屬共同享有,按照份額加以分割。
妻子去世后,覃某孤身一人,獨自把4個子女拉扯大,在子女都單獨立戶生活后,心里難免感到孤寂。后來,覃某經人介紹與鄰村的蒙某相識,同年登記結婚,也為老來有個照應。結婚后,覃某和蒙某與子女分開生活。幾年后,覃某因腦血栓失去自理能力,平時的生活起居都由蒙某打理,由于過度操勞,蒙某也落了一身病。因此,在覃某去世后,蒙某以其子女沒盡到扶養義務為由,更為保障今后的生活,避開其他家屬和子女,獨自到覃某單位領取了撫恤金,占為已有。覃某的四個子女認為自己作為子女,應當享有相應的份額,遂找蒙某協商,要求給付父親的撫恤金等錢款,卻被蒙某拒絕,一氣之下,4人把蒙某訴至法庭。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四人作為覃某的親生子女,被告作為覃某的配偶,均為覃某法律上的近親屬,是繼承法上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其五人應共同均等享受一次性撫恤金84098元待遇,故判決蒙某返還原告四人一次性撫恤金共計67278元。
上海遺產律師指出:由于撫恤金是在覃某死亡后才產生的,所以不能以遺產來對待,而是應當按照由覃某的近親屬來共同享有,覃某的近親屬包括了蒙某以及四個子女,因此蒙某一人占有撫恤金的做法并不合理,應當按照份額將其分給覃某的四個子女。
《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滬律網提示:遺產必須是公民死亡之前所享有的個人合法財產,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產生的財產,就不屬于遺產,比如撫恤金以及死亡賠償金等,那么對于這些財產的處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應當由死亡公民的近親屬共同享有,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