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小情侶準備結婚,但是因為女方沒有達到法定的婚齡,女方的家人便托人辦理了一張假的結婚證,結婚證上女方的姓名和出生日期都是假的,而這對“夫妻”在感情不和后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法院會如何判決呢?上海婚姻律師回答到,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辦理的是虛假的結婚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因此屬于同居關系,法院應當按同居關系的解除來處理。
朱某與同鎮的李某經人介紹相識,之后二人關系非常密切,同年朱某懷孕并生下了長女,但因朱某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了讓二人能夠如愿“結婚”,在雙方未到場的情況下,李某的家人通過熟人關系弄來了一張結婚證,可結婚證上女方的姓名是李某某。拿到結婚證后,李某和家人放心了,認為只要有結婚證就行,管他名字是李某某還是朱某。就這樣,雙方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隨著次女出生后,平靜的生活被打亂了,李某開始對朱某產生不滿,雙方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一爭吵李某就毆打朱某。經歷了一年多的爭吵后,朱某無法忍受,訴至法院要求進行同居關系析產和子女撫養。庭審中,李某稱其與朱某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并不是朱某所說的同居關系,并提交了結婚證給法官看,不同意離婚。法官拿到結婚證后發現結婚證上女方的姓名是李某某,且出生日期與朱某也不符。經過法院查實后,彭澤法院認為李某雖提交了結婚證,但結婚證上李某妻子的姓名和出生時間均與朱某不符,因此他們不屬于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他們之間的關系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故法院判決他們同居期間的長女隨李某生活,次女歲朱某生活,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朱某和李某辦理的結婚登記中,朱某所用的不是真實的身份,因為朱某和李某并沒有形成真正的夫妻關系。盡管兩人已經滿足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兩人的關系仍然屬于同居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滬律網指出: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的結婚證是假的,和其他一些案例中的用他人身份辦理的結婚登記也不同,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因結婚證系造假而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其只能以同居關系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