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規定了,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也一并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上海繼承律師對此指出,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遺產范圍之內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對超出的債務部分則不再負有償還的義務,這既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保障了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黃大是黃某與李某所生的長子,被告黃二是長女,被告黃三是次女。李某與黃某原系夫妻,2006年2月21日辦理離婚手續。2012年11月25日,黃某寫下欠條1張給原告瘳某,內容為“茲借到廖某194000元”。 2013年7月25日,黃某因病去世。原告廖某認為,黃某向其借款從1997年開始,以后每兩年黃某向原告出具新《借條》。黃某借款是在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李某對此債務應當償還。黃某雖死亡,但其生前有房屋等財產,其繼承人亦應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義務。由此請求法院判決由被告李某償還借款人民幣194 000元,并支付遲延履行利息自履行義務完畢為此,并由被告黃大、黃二、黃三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另查明,黃某生前在縣城有房屋1棟,產權人為黃某;共有權人為長子黃大,共有權人所占份額80%,填發日期為2012年8月15日,附記為:2012年8月受贈房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廖某與黃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借條為證,黃某尚欠原告194 000元人民幣,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原告請求由黃某繼承人黃大、黃二、黃三在繼承黃某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李某作為還款義務人,因無證據證明該筆欠款是在李某與黃某夫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法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法院判決:由被告黃大、黃二、黃三在繼承黃某遺產的范圍內償清黃某所欠原告借款194 000元給原告廖某,并從2013年12月3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給原告廖某。
上海繼承律師提示:本案中的債務因為不能被證明屬于黃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所以黃某和李某離婚后,李某無須再對該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而被告黃大、黃二、黃三作為黃某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了黃某的遺產,因此應當在繼承的遺產份額范圍內承擔對債務的償還責任。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滬律網指出: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時候,不僅繼承了被繼承人的財產,而且也繼承了被繼承人在生前所欠的債務,這就是我國繼承法所采取的全部繼承制度,但是繼承人也只需要在繼承的遺產份額之內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在該基礎上增加了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的前提,這也說明了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被繼承人的遺產首先應當用于保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基本生活,然后再用于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