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分居后,妻子和他人發生不正當的關系而懷孕,丈夫在氣憤之下想起訴離婚,那么在妻子還在懷孕的期間,丈夫能否起訴離婚呢?上海離婚律師就本案的情形指出男方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因為女方存在著重大的過錯,法院應當是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的。
張某與溫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在深圳共同生活,但因性格、生活習慣等差異雙方經常發生爭吵。隨后,溫某離開深圳,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同年,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溫某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未共同生活。一年后,張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卻發現溫某已懷孕,張某為此更加羞憤不已,因雙方并未共同生活,張某明知孩子不是他的,溫某也承認雙方已有一年未共同生活,孩子不是張某的。那么法院是否可以立案審理這一離婚訴訟呢?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盡管《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男方在女方懷孕的期間是不能起訴離婚的,但是在本案中溫某所懷的孩子并不屬于張某,溫某存在著重大的過錯,張某此時是可以提起離婚的,因為這屬于《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關于女方婚后與人通奸懷孕,男方提出離婚,是否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問題,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時,如婚后通奸懷孕的事實為女方所不爭執或經查明屬實,則法院應該受理,不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受理后,應否判決離婚,則應視具體情節而定,不能籠統規定。而且法院在處理時仍應注意對于婦女和胎兒的保護。
滬律網指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在三個時期,男方是不能提起離婚的,但是也沒有完全限制男方提起離婚的權利,只要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比如女方存在著重大的過錯或者不離婚會嚴重影響家庭關系等情形,那么此時法院也是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并判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