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婚內約定一方如果背叛另一方的,那么就需要在離婚時凈身出戶,這樣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呢?上海婚姻律師回答到,本案的這份忠誠協議是有效的,是對夫妻忠誠義務的具體化,并且涉及的也只是對財產的分割問題,是符合婚姻法規定的。
李某與黃某在登記結婚后第二天,雙方簽訂了一份《結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寫明:“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一方背叛對方和家庭,那么婚后所有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婚后后的第三年,丈夫李某在外包養小三,并對家庭不聞不問,黃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并要求按照“忠誠協議”的約定讓李某凈身出戶。法官針對雙方當事人在婚內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約束力,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只是道德上的義務,而非法律義務,“忠誠協議”這種協議缺乏道德性,可能導致夫妻關系的異化,也會對夫妻雙方的人身自由形成約束,更可能導致婚姻名存實亡,因此“忠誠協議”應當時無效的。第二種意見則認為:“忠誠協議“是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的具體化,這與婚姻法的原則是相符的。另外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所以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忠誠協議來放棄自己一定的財產或承擔責任。并且忠誠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夫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因此應當認定“忠誠協議”有效。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第二種意見應當是正確的,因為夫妻之間互相負有忠誠的義務,而“忠誠協議”是將忠誠義務具體化了,這并沒有違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而且本案中的“忠誠協議”只是約定了沒有盡到忠誠義務的夫妻一方需要凈身出戶,這也屬于夫妻雙方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該協議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滬律網提示:現行《婚姻法》在第四條中規定了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和互相尊重,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忠實義務或者忠誠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則在《婚姻法》第四條的基礎上新增了關于樹立家風和弘揚家庭美德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