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吳在尚未成年的時候,母親不幸因病去世,而母親在臨終前將遺產都留給小吳的舅舅李某。小吳在發現母親名下沒有遺產后,便將自己的舅舅、姥姥和姥爺都告上了法院,要求獲得遺產。法院審理后,一方面認可了遺囑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又基于“必留份”的規定判決小吳可以分得部分遺產。
據小吳回憶,其從小父母關系就不好,從10多年前開始,父母便因離婚和財產分配問題開始打官司。最大的爭議一套政策性住房。后來雙方商定:“”誰照顧孩子,誰就獲得住房”。2012年,雙方離婚,李女士向吳先生支付了一部分房屋折價款。一段時間后,李女士又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將女兒小吳的監護權給丈夫。吳先生表示不同意,法院判李女士敗訴。但是第二年,李女士又來起訴,卷宗顯示,李女士當時已經病得很重,孩子已經上了初中。李女士稱,她實在是沒有能力繼續撫養孩子,自己治病尚自顧不暇,很難照顧女兒。小吳也表示,愿意跟父親生活。考慮到雙方的實際情況和孩子意愿,法院支持了李女士訴求。在李女士的遺囑中寫道,自己患病期間一直是父母和弟弟照料。想到以后只能靠弟弟照顧年邁的雙親,她留下遺囑:自己過世后,位于半壁店某小區的住房和自己名下的所有銀行存款由弟弟繼承。在李女士去世后,吳家父女發現小吳并沒有任何遺產,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繼承房產、本人繼承母親銀行存款的要求。法院經審理后,一方面認可了遺囑的真實有效性,但需為小吳留下“必留份”,因此判決駁回小吳“分割繼承房產,全部繼承存款”的訴訟請求,同時依法判決小吳繼承遺產10萬元。
問題1:本案中的遺囑為何有效?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133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李女士所立的遺囑是自書遺囑,其將遺產都留給弟弟李某,這是基于李女士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遺囑也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小吳也肯定了遺囑的真實性,故本案中的遺囑是合法有效的。
問題2:什么是“必留份”?
律師表示到:根據《民法典》第1141條的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便是遺產繼承中的“必留份”條款。因為小吳還沒有成年,吳女士作為母親,負有法律上的撫養教育的義務,盡管吳女士已經去世,但是其留下了遺產,那么在其留下的遺產中就應當為還沒有生活來源的小吳留下必要的遺產份額,這部分必要的遺產份額就被稱為“必留份”,不管吳女士在遺囑中是否有留下遺產給小吳,小吳也可以獲得這部分遺產份額。
問題3:法院最終是怎么確定“必留份”遺產份額的呢?
律師解釋道:小吳作為未成年子女,法院在確定“必要份”遺產份額的時候,充分考慮到其在失去被繼承人(即吳女士)的撫養后到年滿18周歲為止,維持其繼承生活和學習所需的費用,法院結合當地的經濟水平,將每年的標準確定為5萬元,現年16周歲的小吳可以獲得兩年的遺產份額,即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