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女兒的逐漸長大,而逐漸有了青少年時期的叛逆心理,這導致其和母親之間的關系越來越惡化,母親也覺得自己實在沒辦法再繼續撫養女兒了,因此向法院起訴孩子的父親,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關系,但是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醒到,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應當是建立在必要性的前提之下,必要性是指只有變更了撫養關系,才能使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環境得到更好地改善。
孫某與張某本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個女兒張某某。由于缺乏有效溝通,兩人感情出現了問題,協議離了婚,約定女兒張某某由孫某撫養,張某支付撫養費。但是隨著張某某的長大,逐漸有些“叛逆”。一天,張某某因考試成績不理想,被孫某教育了一頓,結果沒想到張某某趁母親上班后,在家中喝農藥要尋死,幸虧鄰居發現及時,經過搶救脫險。作為父親的張某知道后,很是氣憤。此事之后,母女之間的矛盾也是更加激化,平時因瑣事經常發生爭吵。孫某感覺自己無法再撫養張某某,為了讓孩子受到好的教育,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但張某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一方面女兒跟隨父親生活不方便,另一方面自己已經組建新的家庭,且生育一子,生活教育環境不利于張某某的成長。法院審理后認為,家庭教育中家長與子女之間的矛盾,是每個家庭都會發生的,原告孫某應積極面對并妥善處理。為了張某某的身心健康,原告孫某、被告張某應共同擔負起為人父母的責任,在張某某的成長中共同承擔撫養教育義務,對張某某倍加關心呵護,而不是用變更撫養關系的方式互相推卸責任,因此對原告孫某的主張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因為張某某存在一定的叛逆心理,這使得其和孫某之間不斷產生矛盾,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間的矛盾在子女成長過程中是比較常見的,孫某應當是尋找解決矛盾的辦法,而不是通過變更張某某的撫養關系來逃避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滬律網指出:父或母一方在離婚后向法院起訴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系,首先應當證明的是變更撫養關系的必要性,因為變更撫養關系往往會導致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環境發生較大的改變。法院只有起訴變更撫養關系的一方證明變更的必要性后,才會準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