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離婚時約定了父親一人撫養兒子,母親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兒子在之后以父親撫養自己以及姐姐存在經濟上的困難為由,將母親告上了法院,要求母親支付自己的撫養費,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表示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即便父母離婚時有約定一方不用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子女在必要時依舊是可以向法院訴請撫養費的。
鐘某與蔣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姻存續期間,二人生育了一子一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由母親蔣某撫養,父親鐘某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兒子由父親撫養,母親不用負擔撫養費。但是,兒子卻將其母親告上法庭,認為以其父親的經濟承受能力,在支付撫養費1000元給姐姐后,必然導致自己生活困難,并且父親現無固定職業,離婚協議中約定母親不需支付原告撫養費,會導致原告成長和學習受到不良影響。為此,訴請法院判決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直至原告滿18周歲止。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告與原告的父親離婚時協議約定了原告的撫養費全部由原告的父親承擔,但是該協議不能免除被告作為母親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且原告的父親因被公司辭退,現無固定職業,原告又已入學,原告父親現有的經濟條件不能保障原告正常生活學習,被告作為原告的母親,對原告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據此,該院依法判決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給原告。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本案中,即使鐘某和蔣某在離婚時約定蔣某不需要支付兒子的撫養費,但是蔣某對未成年的兒子的撫養義務并沒有因此消失,當兒子以父親一人撫養自己存在經濟上的困難時,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母親蔣某支付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父母在離婚時,是可以約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也不需要支付撫養費的,但是這并不代表著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就不存在了。當未成年子女在必要的情況下,依舊是可以起訴不用支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要求其支付后續的撫養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