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兒子跟隨母親生活,父親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隨著兒子的長大,在生活和學習上的開支不斷增加,兒子便以請求父親支付撫養費的名義向法院起訴,那么其訴訟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回答到,如果子女的成長環境和客觀背景發生了改變,只由父或母一方撫養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的,那么可以請求原先不需要支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在之后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張某與葉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子葉某某隨張某生活,葉某不負擔撫養費。現葉某某以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父親葉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離婚時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獨自撫養子女是否影響子女主張撫養費存在著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并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要求。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生活費、教育費有無增加等因素,從而最終判定原協議是否需要變更。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以上兩種意見都是正確的,因為父母離婚后,仍然對未成年的子女負有撫養的義務,即使在離婚時約定了其中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的撫養費,也不妨礙子女在生活費和教育費等有增加的情況下,可以向原先不需要支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索要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父母在離婚時,對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以及撫養費的數額和支付期限等需要進行約定,約定不成的,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等作出相應的判決。但是對于撫養費的約定和判決都不影響子女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向父或母提出數額更多或者支付期限更長的撫養費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