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離婚后,兩人的孩子跟隨母親生活,父親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在孩子生病住院后,母親要求孩子的父親支付一部分醫療費時被拒絕,孩子的母親便不再讓孩子的父親探望孩子,孩子的父親便向法院起訴確認其探望權。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即使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不支付撫養費的,其享有的探望權也不能被剝奪。
何某和蔣某本系夫妻,后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小孩何某某由蔣某撫養,何某每月給付小孩撫養費450元,直至小孩十八周歲止。判決生效后,何某每月現金支付小孩撫養費。后來因為何某未給付小孩撫養費蔣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執行局作出裁定要求何某每月打款進蔣某賬戶給付撫養費。但是在后來,蔣某因為何某某住院,而將孩子的住院醫藥發票給何某,要求其給付相應費用而沒有給付后,蔣某就沒有讓何某探望小孩至今。何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自己對額某某的探望權,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令何某每月最后一個周末探望婚生兒子何某某一次直至成年,蔣某應予協助。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在本案中,雖然何某不支付何某某的住院費是不正確的,但是蔣某以此為由不讓何某探望何某某也是不正確的,因為何某對何某某的探望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在不存在不適合探望的情況時,探望權就不能被阻礙。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滬律網提示:關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探望權和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之間的關系,我們應當認識到探望權是一種權利,而撫養費是撫養義務的一部分,兩者之間不存在何者為前提的問題,所以一方面即便撫養費沒有支付,探望權也不能被不合理地阻礙;另一方面即便探望權不能實現,撫養費也是仍然需要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