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謝某,男,住上海市某區。
被告:李某,女,住上海市某區。
原告謝某與被告李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后因性格不和,于
謝某在訴狀中稱:在與被告李某簽訂協議時,其正處于情緒激動狀態,后又草率地在前妻事先準備好的離婚協議上簽字。離婚后經過反復冷靜的思考,認為此離婚協議顯失公平,應予撤銷,李某應另行支付原告15萬元作為房子的折價款。
被告辯稱: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了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沒有違反公平原則,因此不同意原告的主張,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謝某與被告李某系夫妻關系,在離婚時,雙方自愿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約定房產歸被告李某所有,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現原告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該協議,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件爭議焦點及法律適用: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之規定:男女雙方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律師認為:這一司法解釋給出了撤銷或者變更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兩個法定條件:一、協議后一年內提出;二、因欺詐、脅迫而訂立。依據這一規定,顯失公平不是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理由。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顯失公平的協議可以撤銷。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在處理時,可能由于情感因素或者愧疚心理的影響,不能達到完全平均分割,離婚協議通常很難認定是否顯失公平,本案原告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核銷離婚協議中就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