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已經懷孕了五個月,而嫁給了只認識三天并且不是孩子父親的男人,在距離生產不到一個星期的時間時,該女子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本案的情形較為的特殊,但是從客觀證據來看,足以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并沒有什么夫妻感情,判決離婚是最好的選擇。
林某挺著大肚子來到了法院起訴離婚,且急匆匆地告訴法官自己還有一個星期就要生了,希望法官能趕快為她解決問題。見此情形,法官們都有些疑惑,這還是第一次見到有孕婦來起訴離婚的,而且還是位離預產期不到一星期的臨盆孕婦。經過法官耐心了解后得知,原告林某在與被告陳某認識前已有五個月的身孕,雙方經人介紹三天后便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不到兩個月。原告稱自結婚以來,兩人從沒有一起生活過,雙方沒有什么感情基礎,并且婚前女方懷的孩子并不是被告陳某的,現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法院準予雙方離婚。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得知,原、被告雙方確實已沒什么感情,且原告林某表示而與男方結婚只是一時興起,倆人婚后并未一起生活。被告也表示雖然當初結了婚,但是自己現在始終無法接受女方肚子里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同意與原告離婚。因此法庭尊重原、被告雙方的意愿,準予雙方離婚,并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離婚后女方所生孩子與男方再無任何關系。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林某和陳某在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極為短暫,沒有建立起穩定的夫妻感情,而且林某所懷的孩子不是陳某的,陳某也不能接受這個孩子,因此如果林某和陳某繼續生活下去,也是不利于即將出生的孩子的,法院應當是準予兩人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滬律網指出: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是不能提出離婚的,這是為了保障相對處于弱勢的懷孕女方的權益,但是存在著兩個例外:一是懷孕的女方可以主動提出離婚;二是男方起訴離婚的原因是能夠被法院所認為確實有必要受理其離婚訴訟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