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妻子患病后,丈夫非但不照顧,反而自己外出租房住,妻子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訴請讓丈夫支付扶養費,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師對此解答到,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以婚姻關系為基礎的,只要婚姻關系沒有解除,那么當夫妻一方需要扶養時,另一方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
黃某與張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并購置了住房兩套、門市一個,其中一套住房用于一家人自住,另一套住房及門市出租。2009年4月,黃某被診斷患有“脊髓空洞癥、抑郁癥”,至今未愈,每月需要較多的醫藥費,除住院可報銷部分醫療費外,其余藥費需黃某自己負擔。黃某現為某公司職工,因長期病休,每月領取工資1188元,住房及門市租金24000元/年均由黃某收取。張某系某銀行下崗職工,每月領取下崗失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補助費1476元,患有“脂肪肝、前列腺囊腫”,有母親需贍養。張某下崗后常年在外務工當監理,收入較高。近年來,黃某、張某因性格不合及黃某患病,雙方時常發生矛盾,張某多次起訴要求離婚,因黃某堅決不同意離婚,張某的離婚訴訟請求均被駁回,張某便離家外出租房生活。2014年6月5日,黃某訴至法院稱她身患多病,每月需萬元以上藥費,張某不盡丈夫義務,請求法院判決張某盡扶養義務,按月承擔醫療費、生活補助費、護理費6000元。張某辯稱,黃某每月有固定收入,有租房租金,有醫保報銷醫療費,其家里的多年積蓄全在黃某處,他也身患多病,又下崗,工資低,還要贍養90多歲的母親,不同意支付黃某扶養費。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身患嚴重疾病,需要人照顧,而張某離家出走,使黃某陷入生活困難,并且現在黃某病休期間工資收入微薄,雖尚有房屋租金收入,但治病除醫保報銷之外,自己需負擔一部分醫藥費,其費用相對黃某的收入,難以承擔。故黃某生活很困難,而張某除了固定每月領取軍轉干部生活困難補助費1476元/月外,一直在外務工,因此,張某應當付給黃某扶養費以盡扶養義務,酌定張某支付黃某1000元/月扶養費較適宜。黃某、張某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結合黃某還有兒子應當依法盡贍養義務及張某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等因素,酌定張某每月支付黃某1000元扶養費是恰當的。遂判決駁回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由于張某和黃某之間的夫妻關系并沒有解除,兩人即使分居,也互相負有對另一方的扶養義務,當黃某患上疾病后,在生活上存在困難,張某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應當對黃某承擔扶養義務,在不履行時,黃某確實可以訴請張某支付扶養費。
《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滬律網指出: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雙向的,即任何一方因為客觀情況而陷入困境時,另一方都需要對其予以幫助和扶持,這種幫助和扶持應當既是物質上的,也是精神上的。當其中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另一方是可以訴請對方支付扶養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