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辦完了婚禮后就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男方為此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及其父親返還彩禮,男方的這一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師對此表示到,只要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便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過,彩禮也是應當返還的。
小東經人介紹與小希相識(均為化名),兩人按當地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但因為小東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二人并未領取結婚證。婚禮之后不久,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小希回娘家居住不歸。事后,小東勸叫小希多次,均遭拒絕,且小希在未征得小東同意的情況下,終止妊娠。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小東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希及小希的父親老王返還其給付的8萬元彩禮。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小東與小希按當地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但未領取結婚證,小東也存在過錯,他在明知自己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情形下仍與小希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本案中,小希與小東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并做了終止妊娠手術,也應酌情減輕小希及其父親老王返還彩禮的責任。法院遂綜合小東給付彩禮和小希的陪嫁物品情況,一審判決小希、老王返還小東按習俗給付的彩禮5萬元。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在本案中,小東和小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此盡管兩人已經舉辦了婚禮并且短暫地生活了一段時間,但是兩人仍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小東給付小希彩禮的目的并沒有實現,所以小希和其父親老王應當返還彩禮給小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指出: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于彩禮應當返還的法定情形之一,這是因為彩禮正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當男女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時,就沒有締結婚姻,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主張撤銷贈與,要求收受彩禮的一方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