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婚前出資幫助女方家重新翻修房屋,但是在此之后,男子就和妻子離婚了,男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對房屋享有的份額,但是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原告張某訴稱:2007年的時候,其與被告李某夫婦的女兒相識,并準備結婚。當時被告家有一處180平米的房屋,因房屋比較破舊,他們想重新修建就讓原告出資翻建,建成后就當原告的婚房和他們一同居住??煞孔有藓昧耍婧捅桓娴呐畠阂步Y婚了,被告卻把原告趕了出去?,F在原告和妻子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可這房子卻是原告花了10多萬建成的,因此要求這套房子雙方按份共有,原告享有70%的份額。被告李某夫婦辯稱,這套房子是被告夫婦從別人那買的,這套房產屬于被告夫婦二人共有。被告從未承諾過房屋建成后給他們做婚房,更沒約定對房產按份共有,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及的房產為李某夫婦所購,屬其二人所有,雖然在房屋翻建過程中,張某參與了建設,但不能說明雙方曾就房屋建成后的權屬達成共有協議,故依法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