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丈夫是現役軍人,平時在部隊服役,對于妻子和家庭的照顧較少,夫妻兩人也是聚少離多,妻子無法忍受這樣的生活,便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上海離婚律師對此指出,考慮到軍人這一職業的特殊性,只有在軍人在婚內存在重要的過錯時,軍人的配偶才能起訴離婚,否則是不能起訴離婚的。
王某與在新疆服役的現役軍人李某結婚,婚后生一子,后因部隊訓練任務繁重,李某一年也回不了一次家,家庭生活均由王某一人承擔,漸漸地王某感到自己付出太多而李某不問家里事,遂找到李某吵鬧。李某及部隊領導多次打電話向王某說明情況,但王某隨后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與其離婚,法院院作出判決不準王某離婚,6個月后,王某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法院受理案件后,找到王某說明軍人戍邊衛國,王某作為軍嫂應當分憂解難,做一個賢內助而不是三番兩次要求離婚,且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現李某未有過錯,無法離婚,但王某執意起訴。因被告李某沒有重大過錯,法院第二次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本案中,王某先后兩次起訴離婚的理由在于李某為現役軍人,平時和王某分居兩次,聚少離多,但是這也是正式李某作為現役軍人這一職業所決定的,出于對軍婚的特殊保護,王某的離婚訴訟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規定的就是對軍婚的保護,因為現役軍人承擔的是保家衛國的重任,軍人在履行其本職時,往往不能很好地對家庭進行中照顧,法律對了減少軍人這一后顧之憂,特在婚姻立法中如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