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兩人婚內共有的房屋歸兒子所有,但是女方在離婚想變更房屋的所有權,卻被告知未成年的兒子不能辦理過戶,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條款。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表示到,女方該主張撤銷的事由是不能被法院認可的,而且即便未成年的兒子不能辦理房屋過戶,兒子也可以依據父母離婚協議的內容獲得房屋的所有權。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本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婚生子小王由原告撫養,并辦理了相關手續。其中《離婚協議書》約定:住房一套,房屋產權歸兒子小王所有,女方有居住權。王女士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時方知未成年兒童不能辦理過戶,其遂以該協議顯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項條款,重新分割房產歸王女士一個人所有。被告王某辯稱,簽訂離婚協議時已將這套房子給兒子所有,當時表明原告有居住權,如果將房子轉到原告名下,將侵犯兒子的合法權益。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當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協議;該協議約定房屋產權歸兒子小王所有,應視為雙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其子。原告訴稱該款內容顯失公平和存在重大誤解,要求撤銷該款內容,但提供不出證據證實其主張,故法院對其該項訴求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張某起訴要求撤銷在離婚協議中將房屋贈與給小王的條款,其理由為顯示公平和重大誤解,但是這不屬于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或可變更的理由,法院確實應當不予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如果存在一方當事人受另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那么被欺詐方或者被脅迫方可以在協議離婚后的一年時間內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或者變更該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