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應該提交哪些證件文書?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登記條例》簡化了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
1、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時,應當出具的證件和材料有:
(1) 戶口簿(常住戶口簿)。
(2) 居民身份證。
(3) 《》(應為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4) 自愿。
(5) 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曾令諸多離婚當事人所苦惱的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介紹信的要求,已不 再需要提交。
2.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時,應提交的證件和材料有:
(1)香港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
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3)本人的《結婚證》(應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4)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5)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3.華僑、外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應提交的材料有:
(1)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的《結婚證》(應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所頒發)
(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各兩張。
在實踐中,離婚當事人經常出現的一些問題的解決辦法和要求:
(1)當事人無法提交戶口簿、身份證的。當事人應提供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
機構出具的戶籍證明,戶籍證明應當加蓋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的公章
或者戶口專用章。
(2)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當事人應持所在單位出具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
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3)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無法提交戶口簿的,當事人應提供公安部門或者有關
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遷移證或者遷移證明。
(4)當事人身份證遺失的,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或提交臨時身份證
(5)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的,當事人應
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6)軍人辦理離婚登記應當提交軍人身份證件、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
同意離婚的證明、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和兩張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
(7)照片應當為證件照,同一底版。
(8)如果相關證件、證明材料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同時提交有正規翻譯資質的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