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再婚后,女方年紀已大,生活困難,便要求兩個繼子女對自己盡到贍養的義務,和子女協商不成后,繼母便將兩個繼子女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后認定其中一個子女和繼母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因此在這個子女成年后,需要年邁的繼母盡到贍養的義務。
江蘇徐州的劉某某與前妻育有5個子女,喪偶后與鄒某某相識并登記結婚。兩人婚后無共同子女,鄒某某主張其對劉四、劉小五(均為化名)盡到了母親的責任,現年歲已高、身患疾病、生活困難,要求2個孩子盡贍養義務。法院審理后認為,鄒某某對劉四撫育期較短,而與劉小五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劉小五應對鄒某某盡贍養義務。法官表示,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可以通過再婚時繼子女是否已經成年,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實際接受繼父母生活上的照顧撫育,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予以綜合判斷。
問題1: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如何認定?
上海遺產律師回答到:根據《民法典》第1072條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分為兩種:一種是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在此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和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一致;另一種是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在此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只是姻親關系,會受到繼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影響。
問題2:本案中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上海遺產律師指出:本案中兩個繼子女里有一個和繼母鄒某某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另一個撫育期較短,故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和鄒某某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劉小五,根據《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的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對于年邁且生活困難的鄒某某需要盡到贍養的義務。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的關系需要根據個案而視之,兩者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是需要從撫育期的長短、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等來認定,當然即便是不存在撫養教育關系,從家庭因素視之,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以及成年的繼子女對繼父母也應當是盡到扶養的責任,只不過在此情況下的責任并非為法律所能強制規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