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市某小區的一名業主,找到一家裝修公司,想裝修下房屋,卻因本已商定好的裝修方式產生分歧而與裝修公司鬧掰,這名業主不僅不掏設計費,還用原裝修公司的圖紙找到另一家裝修公司做裝修。裝修公司起訴后,法院判決業主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不久前,顧某找到裝修公司商談房屋裝修事宜。該裝修公司明確告知顧某,其是做“包工包料包設計”的,雙方確立合作意向,但未簽訂勞動合同。此后兩個月的時間里,雙方就案涉房屋裝修設計進行多次溝通,該公司根據顧某的構想對設計圖進行了多次修改。顧某多次向該公司表示,設計圖先全部弄好,沒有問題的話,就可以按圖施工了。然而,當該公司將房屋設計平面布置圖實際交付給顧某后,顧某對設計方案予以認可,但卻要求對方以“包清工”,即裝修戶自己購買材料,找裝修公司或裝修隊伍來施工的工程承包方式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公司不同意,后來顧某另找他人以包清工方式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因案涉房屋設計平面布置圖系該公司委托他人制作,支付了一定的費用,為此該公司起訴要求顧某支付設計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顧某與該裝修公司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關于房屋裝飾裝修是有一定合意的。該公司的目的是與之簽訂裝飾裝修合同,為顧某的房屋進行包工包料裝修。顧某在明知對方目的的情況下讓其進行裝修設計,而該公司也根據顧某的構想委托他人制圖、并進行多次修改,為此付出了相應成本。顧某在取得相應圖紙后卻向對方提出包清工的合作方式,最終導致雙方未簽訂裝飾裝修合同。而且,顧某后來又委托他人以包清工的方式對其房屋進行了裝修。不難看出,顧某始終以訂立包清工裝修合同為目的,但其故意隱瞞,未在一開始或出圖之前提出,反而在拿到圖紙之后提出上述意向,造成了對方信賴利益損失。因此顧某應當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問題1: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本條規定是涉及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即合同雙方當事人基于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而相信合同會成立所產生的信賴利益損失,造成該損失的有過失的一方締約人需要全部予以承擔。
問題2:本案中顧某為何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律師指出:從上述法條的規定以及本案的案情來看,顧某和裝修合同在之前有意簽訂合同,但后來顧某已經另行找了他人以包清工方式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導致合同未能簽訂。但是,設計圖卻還是用原裝修公司的,而該設計圖是原裝修公司委托他人制作的,支付了相應的設計費,因此原裝修公司是有一定損失的。在顧某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當賠付這一筆設計費作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問題3:對于締約過失責任,我們應當注意的是什么?
律師提示:締約過失責任的表現形式會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這種情況實際上已經超出了締約過失的范圍,而且通過惡意簽訂合同來故意加害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第二種是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合同效力存在問題的情況下而不告知對方,導致合同最終未能簽訂,造成對方產生信賴利益的損失;第三種是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是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違背基本的誠信原則的過失,使對方相信合同能夠成立或已經成立的,因此造成損失的,則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本案中的情形是屬于第三種,顧某的行為違背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