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出首付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的名下,在婚后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那么該房屋在夫妻兩人離婚時應當如何進行分割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表示到,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就該房屋的歸屬達成協議,若不能達成協議的,那么該房屋應當視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應當對另一方就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理進行相應的補償。
原告陳某與被告吳某系夫妻,并育有一女。結婚前,由吳某及家人花費了首付10萬余元購買了房屋一套(總價款為30 萬元),房屋產權登記下吳某一人名下。陳某及家人則提供了同等價值的家用電器、首飾等嫁妝。婚后不久,吳某染上了賭博和酗酒的毛病,不僅花光了家里的積蓄和女方的嫁妝,并欠下大量的賭債,而且還經常酒后毆打妻女。為了幫助陳某維系家庭,陳某父母多次給陳某錢款以貼補家庭開支,而按揭房屋的貸款也一直由陳某一人償還。后陳某因不可調和的矛盾,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并提出要求女兒的監護權。經審理查明:(1)吳某無固定生活來源,而且欠下了賭債5余萬元;(2)女兒強烈要求與母親一起生活;(3)涉案房屋是兩人唯一的財產,婚后兩人按揭歸還了 4年多,共10萬多元,現市場價約為60萬元。那么,該房屋應當如何分割呢?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涉案房屋的首付為吳某及其家人支出,房屋產權登記也登記在吳某一人的名下,因此如果吳某和陳某就該房屋的分割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那么該房屋應當視為屬于吳某的個人財產,但是陳某在婚后為償還房屋貸款的支出應當得到相應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滬律網提示:結婚前夫妻一方已經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向銀行申請了貸款,房屋登記在該方的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那么該房屋應當認定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貸款及房屋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尚未償還的貸款視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