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律師:
2005年11月我的丈夫與一女子有婚外情被我發現,我向他提出離婚,但他就是不肯離。在我的一再堅持下,他提出我們共同所有的價值二十余萬元的一間門面房歸他所有他才同意離婚。為盡快從婚姻的圍城中走出來,我同意了他的要求,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了。但在離婚后不久我就下崗了,生活出現困難,請問,我能否要求對離婚時的不合理協議進行變更,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李芳朋友: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你們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以上規定來看,你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內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要把握兩個條件:一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證明你在訂立該協議時是有被對方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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