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為生病而被切除了子宮,喪失了生育能力,也因此和丈夫產生了矛盾,丈夫隨后就起訴離婚,女方提出男方要給予經濟補助款,否則就不同意離婚,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離婚,男方要給予三萬元的生活補助款給女方。上海離婚律師針對生活補助款指出:這實際上是對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一種延伸,是為了保證在婚姻中處于相對弱勢一方的基本權益。
相識三年的趙某與陶某登記結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結婚兩年后,陶某因患病做了部分子宮切除術。然而隨后趙某起訴稱,兩人經常生氣打架,已經分居生活,感情破裂,故起訴要求離婚。陶某表示,她做了子宮切除術后喪失生育能力,離婚后的生活困難。如果趙某堅持離婚,必須給她共同財產折價款、收入款、離婚后生活補助款等53萬元,否則不同意離婚。法院最終判決雙方離婚,趙某給付陶某生活補助款3萬元。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在本案中,陶某在婚內因為患有疾病而需要切除子宮,也因此喪失了生育能力,在和趙某離婚后確實會存在一定的生活困難,趙某也確實應當在離婚時給予陶某一定的經濟補償。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滬律網指出: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男女一方在離婚時如果存在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當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而新出臺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在此基礎上,新增了一個適用前提,即給予經濟幫助的一方應當具有相應的負擔能力,這也體現出《民法典》相比《婚姻法》,在立法上確實更為地嚴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