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內出軌,但是沒有和第三人同居,那么妻子在離婚時能否訴請賠償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結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指出,沒有和第三人同居,確實不屬于無過錯方能夠訴請賠償的情形,但是法院為了弘揚良好的婚姻家庭觀,往往會依據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來要求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韓某與林某本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因韓某有外遇等原因,雙方發生爭吵,后一直分居生活至,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在雙方分居期間,婚生子一直跟隨韓某生活。后韓某起訴要求離婚。林某辯稱雙方原本感情良好,后因韓某有外遇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時,林某提供了韓某承認出軌,保證不再犯的保證書、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筆金額為520、1000元等給第三方女子的共計1萬余元的轉賬記錄、與第三方女子的開房記錄及雙方親昵照片聊天記錄等,并以韓某婚內出軌給自己帶來巨大的心理傷害為由要求韓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韓某與林某在婚后因韓某外遇等原因導致夫妻感情不和,林某也同意與韓某離婚,法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對韓某要求與林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準許。韓某在與林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有“出軌”行為,但無證據證實韓某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不能認定韓某有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情形的行為,對林某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林某認為韓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軌”證據確鑿,是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林某對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的判決結果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這不僅是道德上的約束。林某稱韓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軌”,并在一審中提交了保證書、照片、微信截圖等證據予以證實。韓某在一、二審中對“出軌”事實和林某提供的相關證據未提供相應證據加以反證,故一審認定韓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軌”并無不當。韓某的行為過錯明顯,是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一審對上訴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未予支持,不利于良好社會風尚和婚姻家庭觀的弘揚,法院對林某該項請求予以支持。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及雙方的具體情況,法院酌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為人民幣1萬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韓某在婚內出軌,但是沒有證據表明其和第三者同居生活,因此林某的賠償請求權不能依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而只能依據《婚姻法》第4條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滬律網提示:由于現行《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內出軌,但是沒有和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那么無過錯方就不能依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來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不過,隨著《民法典》的出臺,“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兜底條款的適用,夫妻一方在婚內出軌,也可以成為無過錯的另一方訴請損害賠償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