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起訴離婚時,妻子卻當庭提出了婚內所借的七十多萬元的債務,要求丈夫在離婚后也要一起償還,法院經審理后認定部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部分債務則屬于女方的個人債務。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表示到,認定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在于認定該債務是否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以及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
丈夫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妻子齊某離婚,審理過程中,齊某當庭舉證向其父母及親戚共借款90筆,借款金額78萬余元,用于養育子女和日常消費,要求吉某一起負擔該債務。吉某表示這些債務自己根本不知情。齊某列舉的90筆債務,均發生在雙方分居期間,而且這些債權人全部系齊某的親戚朋友。經法院核實,這90筆借款中,向其父母借款 77筆,合計金額53萬余元,向其他親戚朋友借款13筆,合計金額24萬余,對于上述借款齊某均提交了銀行轉賬憑證,借條等證據予以佐證,其中有五筆大額借款系現金支付,沒有轉賬記錄。法院認為根據齊某提供的裝修合同、供暖費發票、貸款還款記錄、辦理入住手續等證據,結合雙方購買房屋及房屋已經裝修入住的事實,可以證明這些款項用于雙方的日常消費,系合理的支出,故對這些借款應予以支持。對于齊某主張給其父親看病借款13萬余元,法院認為其舉證從其父母處共借款53萬余元,說明其父母經濟條件良好,有經濟能力負擔醫療費用,而齊某所述借錢為其父支付醫療費的主張與其陳述從其父母處借款支付日常生活費用相互矛盾,故對這些借款雖有轉賬記錄,借條等證據,但法院最終不予認定。對于齊某主張用于日常生活消費、撫養孩子所借款項,法院認為齊某有收入,吉某亦支付了孩子的撫養費,無需通過借款撫養孩子;且部分支出非生活必要性支出,借款數額與本地區生活水平亦不相符,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再者這些借款均發生于雙方分居期間,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故對這部分借款,亦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齊某所提出的借條中有部分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這部分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他的債務并不能證明是齊某和吉某共同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證明用于兩人的共同生活,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在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只有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