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財產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某市金女士于1986年和丈夫結婚。婚后五六年時,丈夫開始經常
出差外地,有幾年甚至常年在外。此外,一男人常來糾纏她,經不起誘
惑,兩人有了性關系,并且保持了一年多,但她還是愛丈夫的。2008年
上半年,她丈夫獲知此事,便提出離婚,并說:“如果你倆今后斷絕關系,
我們還可以和好;但如現在不離,我心里氣憤,可能會弄死你。”她雖不
愿意離,但自覺有錯,又認為真的會和好如初,便同意了,并在沒有分得
一點財產的情況下,糊涂地在丈夫擬好的協議上簽了字。后來,丈夫沒
有一點和她和好的跡象,她覺得很虧。不知道自己還能不能再提出財
產重新分割。
本案是關于協議離婚問題的案例。該案中,金女士的情
況可否再提出財產分割呢?
金女士在其丈夫未同意變更協議時不能再提出財產重新分割。根
據我國《》第39條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
處理;協議不成時,可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
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此可見,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
并合法有效,除非簽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
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
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
或者撤銷”,此案中的金女士在和丈夫簽訂離婚協議時,丈夫對其存有
著欺騙和威脅。因此金女士可以主張協議無效,之后再對財產進行重
新分割。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撤銷上述協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