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摩托車愛好者,在某車行花了將近20萬買了一兩二手摩托車,車行保證這輛車不是事故車,但是經過買家查詢,這輛車是事故車,因為買家將車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退一賠三。車行卻表示自己對這輛車是事故車也不知情,同意退錢,但不同意承擔三倍賠償。法院審理后,支持了買家提出的退一賠三的訴請。
2020年夏天,張某在朋友圈內看到小駿車行在售的一輛二手摩托車,心生喜愛,就去店里查看,看好后雙方簽訂合同并完成交易。合同第三條約定,甲方保證此車來源正當,所出示及提供的與摩托車有關的一切證件、證明及信息合法、真實有效;無偷、搶及經濟糾紛與違章事故等,保證此車為合法來源。十天后,張某發現摩托車質量有問題,懷疑車輛出過事故,在微信上詢問小駿車行的員工,其稱沒有出過事故。之后張某查詢到2019年初該車輛在金華地區發生過交通事故,更換配件達55處。張某與小駿車行交涉未果,訴至法院。張某訴稱自己基于小駿車行的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購買了涉案車輛,小駿車行的行為侵犯了張某的合法權益,應退一賠三。訴請要求解除合同,退賠車款18.5萬元,三倍賠償損失55.5萬元,支付公證費3120元。原告張某訴稱:小駿車行作為摩托車經營者,對所售商品應向消費者作相應的說明。涉案車輛曾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并經過長時間的大量維修,小駿車行對此應向消費者作出重要提示,但小駿車行故意隱瞞車輛重要情況,還向張某作出車輛無事故的書面承諾,且在張某詢問車輛是否發生事故時予以否認,其行為已構成欺詐。被告小駿車行辯稱:同意解除合同、退賠車款18.5萬元,但不同意退一賠三。車輛是小駿車行以正常的價格從金華某車行收購的,收購時對車況進行過檢查,車輛可以正常行駛,但并未查出險記錄,出險記錄也不是必要環節,小駿車行對車輛發生過事故是不知情的,是張某告知后查驗才得知此事,故小駿車行不存在欺騙的故意,不同意賠償三倍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駿車行作為專業的二手機動車經營企業,在出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時,應當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在出售前對車輛有無發生保險事故以及發生保險事故的原因進行核查,并告知消費者,以便消費者進行選擇。雖然消費者購買的車輛為二手車,但依法享有知情權。出于保障安全駕駛的需要,對于車輛的修理、事故、保險等真實情況,銷售者不應存在隱瞞和欺騙,否則將誤導消費者作出錯誤的購買意思。小駿車行稱未查過車輛的出險記錄,僅僅是員工試駕后,就根據自身經驗作出非事故車的判斷,并在合同中承諾無違章事故,屬于應當知悉而不作為,不論其主觀狀況如何,亦不論金華某車行有無主動告知,小駿車行客觀上均應知情。小駿車行作為銷售者,理應將車輛為事故車的事實告知張某,現小駿車行故意隱瞞該節事實,并作出車輛無保險事故的承諾,導致張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錯誤的購買行為,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公證費系張某為維護權利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由小駿車行承擔。綜上,法院判決:撤銷原告張某與被告小駿車行簽訂的二手摩托車買賣合同;小駿車行退還張某購車款18.5萬元,張某應將摩托車返還小駿車行并協助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小駿車行賠償張某55.5萬元。
問題1:張某主張的退一賠三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上海律師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退一賠三”中的“退一”是指返還購買商品的款項,而“賠三”則是經營者構成欺詐時所需承擔的懲罰性賠償。
問題2:本案中小駿車為何構成欺詐?
上海律師解釋道:小駿車辯稱其對涉案車為事故車并不知情,但是從常理視之,其從其他車行買入涉案車時,理應對該涉案車的情況進行詳細的了解,而且其已經對買家張某作出車輛無保險事故的承諾,那么就應當對此承擔責任。其辯稱的理由不足以反駁其對張某隱瞞涉案車的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事實。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小軍駿車構成欺詐,需要承擔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問題3:本案帶給我們消費者的啟示是什么?
上海律師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消費者可以在商家構成欺詐的情況下主張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法》給予消費者在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要求生產者或經營者承擔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這些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都旨在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因此,當我們購買商品發現問題后,要敢于行使法律給予我們的權利,讓不良商家付出應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