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重慶忠縣從事土特產銷售的王某遇到了一件煩心事,她因為在網上買了150份包括扣肉在內的土特產,被買家以三無產品為由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王某不僅需要退還貨款,而且還需要支付10倍的懲罰性賠償。那么這一 案件的背后,究竟是沒有生產資質的不良商家,還是職業打假人在利用消費者的權益?下面上海律師讓大家先了解下案件的具體情況。
據了解,2021年7月,邵某在王某開設的微店上購買了一批食品,其中包含粉蒸肉、扣肉、風豆豉回鍋肉各50份,合計150份,每份折后單價30元,支付時使用了微店現金紅包0.84元,共計實付4499.16元。貨到后,邵某將收貨過程全程錄像,指出上述貨物包裝均無產品名稱、生產時間、生產經營者名稱和地址、保質期等標識,是“三無產品”。隨后,其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退還貨款4499.16元并賠償44991.6元。一審法院認定,王某售賣的土特產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支持邵某以上訴求。一審后,王某在其產品標識上進行了改進。因她覺得邵某此番明顯有備而來,不是真正的消費者,懷疑其背后有利益驅使,是屬于職業打假者,便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了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問題1:邵某主張王某返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上海律師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三無產品作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會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影響,因此無論消費者是否已經食用了該食品,只要了購買到了這類食品,都有權要求生產者返還貨款,并要求支付十倍貨款的懲罰性賠償,本案中邵某主張的法律依據正是來源于此。
問題2:若邵某為職業打假人,其是否還能獲得賠償?
律師指出:目前司法實踐對于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并索賠的行為,并沒有統一的定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業打假人在明知食品存在問題的情況下仍然購買該食品,仍然是可以主張賠償的,這也正是我國立法對于食品和藥品安全的重視,也旨在遏制食品和藥品的安全問題。因此,即便邵某真的是職業打假人,其仍然可以王某出售的食品為三無產品為由,主張懲罰性賠償。
問題3:本案背后有什么是值得我們反思的?
上海律師提醒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旨在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不合格產品和服務。隨著職業打假人也應運而生,一方面有利于彌補行政機關對于打假力度的不足,但是另一方面職業打假人一旦成為單純追求利益的牟利角色,并不利于市場的長久和穩定發展。因此,我們對于職業打假的行為,應當采用辯證的態度慎獨視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應當避免其濫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