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密室逃脫作為興起的娛樂項目之一,一直備受年輕人的喜愛,但是密室逃脫過程中因為劇情需要,往往會帶有一定的驚恐色彩,而有玩家就在玩密室逃脫的過程中受了傷,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因此要求主辦方承擔責任。經法院審理后,認定主辦方需要承擔七成的責任。
小勇(化名)在上海A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經營的“擺渡人深度密室體驗館”體驗“冤婚擺渡”游戲,在被被告工作人員扮演的鬼怪追擊逃離過程中,因踏空從一米余高的臺面摔下受傷。監控畫面顯示,事發地點燈光昏暗,無暗處可見的警示標識及高臺防護措施。小勇所受傷情經司法鑒定,被評定為十級傷殘。A公司在經營密室游戲過程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其摔倒受傷,對其損失A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A公司則認為:密室游戲本身存在一定風險,在正式體驗前,A公司已向小勇告知了風險,并且小勇在參與游戲前簽署了免責協議,對于游戲的風險,小勇已經有了充足的心理預期。游戲過程中,為了確保安全,店方全程監控,提供了對講機提醒其要注意安全。事發地點臺面不高,小勇此前曾爬過該處臺面樓梯,應當了解該處有臺階;為游戲效果,事發地點有些昏暗,但還是有光線的,不至于看不見臺階,小勇判斷錯誤,主動往下跳導致意外摔傷,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A公司作為游戲的經營者及游戲場所的管理人,應保障游戲參與者在游戲過程中的安全。涉案游戲為一款恐怖刺激的密室逃脫類游戲,被告應當預見到游戲參與者可能會因為環境原因及驚恐、緊張等情緒導致判斷失誤,在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上應當設置充分的提醒標志和防護措施,以免對游戲參與者產生傷害。該游戲中玩家需要通過在高臺搭放的樓梯下到地面,而游戲環境比較昏暗,容易導致視線不清,被告卻未在高臺、地面或者樓梯等周圍環境上設置暗處顯著可見的警示標識,以引導玩家正確的前進路線,也無其他任何防護措施,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備基本的安全常識,其應明知該游戲因設定需要而存在一定風險,在游戲昏暗的環境中更應謹慎小心,對自己的人身安全加以注意,故原告對其受傷應承擔次要責任。因此,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擔原告全部損失的70%,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問題1:主辦方A公司所需要承擔的是什么責任?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98條第1款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A公司經營的秘密逃脫場所是屬于經營場所,A公司作為經營場所的管理人,應當對該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盡到保障的義務,對于存在風險之處,要盡到及時地排查和提醒消費者注意。
問題2:本案中被告A公司為何需要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A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需要對原告承擔過錯責任。法院基于本案件中風險是否能被合理地遇見以及風險能否被事先規避的角度分析,A公司在其中的過錯占到了70%,故而應當承擔相應的70%的賠償責任。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中的免責協議?
律師提醒:《民法典》第506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免責條款,主要是旨在讓原告提前認知在游戲過程中的風險,但是對于游戲過程中遇到的風險并非一概免除被告的責任,由于被告沒有完全對原告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導致原告遭受人身損害,其不應免責條款而無需承擔責任。當然,法院酌情認定原告需自行承擔30%的責任,也是考慮到了原告風險自擔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