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掃碼點單正逐步取代著傳統的紙質菜單點單,但是在掃碼點餐的時候,往往需要獲取消費者的微信頭像、昵稱、手機號、生日以及通訊錄等個人信息。在四川德陽市的一家火鍋店里,一名消費者在被告知必須掃碼點單后,被獲取了個人信息,其以侵權個人信息為由,將火鍋店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終判決火鍋店停止侵權。
羅某到德陽市區某火鍋店就餐,服務員告知必須關注火鍋店的微信公眾號才能點餐,否則無法提供服務。羅某提出用紙質菜單點餐,被服務員拒絕。為使服務繼續,服務員未經同意使用羅某手機關注了該店的微信公眾號操作點餐。在進入“德陽×××火鍋”微信公眾號時,頁面提示“德陽×××火鍋申請獲得:你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信息”,雖然有“拒絕”“允許”兩個選項,但只能點擊“允許”后才能點餐。羅某認為,該火鍋店收集個人信息,此行為既不合法也不正當,更無必要,侵犯了其個人信息,故訴至德陽旌陽區法院,要求火鍋店刪除個人信息,賠禮道歉。而該火鍋店認為,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屬于網絡化名,沒有侵害個人信息的風險。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到火鍋店就餐,并無必要提供手機號、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訊錄等與餐飲消費無關的信息。火鍋店公眾號強制收集羅某的微信頭像、昵稱、地區和性別信息,違反了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的法律規定,侵犯了羅某的個人信息。因此,法院判決火鍋店停止侵權,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刪除獲取的羅某的個人信息。
問題1: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的范圍包括哪些?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3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因為本案中羅某的手機號、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訊錄等信息,是屬于能結合后識別出羅某其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因此屬于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
問題2:本案中火鍋店為何侵犯了羅某的個人信息?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1035條: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在羅某明確不想以掃碼點餐的方式時,店家告知羅某沒有紙質菜單,羅某因此只能以掃碼方式進行點餐,而且被獲取的信息與點餐之間不存在必要的關聯性。火鍋店獲取羅某的個人信息并非是在羅某明確表示同意的前提下,因此構成侵犯個人信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律師提醒到:我們很多人都會遇到需要掃碼點餐并且需要提供個人信息的情況,但是很少有人會注意到這實際上可能是對我們個人信息的一種侵犯。本案的判決對于大數據時代下,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有著重要的意義,這也警示著各商家應當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并且不能將獲取的個人信息用于非法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