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兒子跟隨父親生活,但是父親則認為孩子的母親受教育程度低,母親經常來探望兒子,會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孩子的父親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孩子母親在探望孩子的時候必須先征得其同意,并且不能離開其視線范圍,也不能將孩子帶到前期組建的新家庭中。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孩子父親這一訴訟請求。
姚某與朱某本是夫妻,于2007年12月結婚。次年5月,兩人的兒子小彬(化名)出生。但是兩人的婚姻在2013年7月就走到了盡頭。在法院調解下,兩人選擇和平分手,并達成了離婚協議,即兩人自愿離婚;兒子小彬由姚某撫養,朱某支付每月撫育費200元,直到孩子年滿十八歲。離婚后,朱某想念孩子,時不時前去看望。然而,去年7月姚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前妻探視孩子必須征得其同意,不得離開其視線,且不得將孩子帶到前妻新組建的家庭等。法庭上,姚某表示,前妻只有初中文化,受教育程度有限,不能給孩子創造一個良好的教育和成長環境,也未按時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且個人私生活對孩子造成了不良的道德影響、心理傷害。而他的條件,則能夠更好地給小孩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條件。朱某則稱,她和兒子的關系很好,也曾給兒子轉過撫育費,并當庭舉示了大量的轉賬記錄,還有相應的照片。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教育子女不是父或母一方的事情,需要雙方共同努力。姚某作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促進朱某與孩子的母子交流,促進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一個母親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標準,更不能以學歷去量化對子女的感情。姚某訴稱朱某個人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長,但并無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為此,該院依法判決,駁回姚某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男子認為前妻文化程度低,訴請法院限制其探望權被駁回" width="720" height="494" />
問題1:探望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86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本案中姚某與朱某離婚后,約定兒子由姚某,朱某作為不直接撫養兒子的母親,享有探望兒子的權利。父母享有對子女探望權的本質原因在于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不會隨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終止而改變。
問題2:本案中姚某的訴訟請求為何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解釋道:《民法典》第1086條第3款規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姚某認為朱某文化水平低,經常探望兒子會影響兒子的成長,但是父母對于子女的關愛,并不是由父母的文化水平來決定的。以文化水平低來限制不直接撫養兒子的朱某的探望權,并不是正當與合法的理由。而且限制母親與兒子之間的見面與交流,這才會對兒子的健康成長造成不利的影響。
問題3:本案對于探望權的爭議,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律師認為:父母離婚對于子女的影響是甚大的,尤其是尚需撫養與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立法設立探望權的目的在于保障子女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也可以盡可能地獲得父母雙方的關懷和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道路上,缺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是有不利影響的。因此,一方面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應當積極且正當地行使自己的探望權,當然也要避免對孩子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另一方面,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應當積極地配合另一方行使正當的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