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未登記結婚,只是辦了婚禮,兩人生育了一個兒子。后來兩人因為矛盾而分手。在分手時,女方明確表示拒絕撫養兒子,于是孩子跟隨父親一起生活。但是在一年后,女方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在南京務工的張某與山東女孩王某戀愛,王某未婚先孕,2人匆匆辦了婚禮一直未領證。兒子出生1月后,2人頻繁爆發沖突遂分手。起初王某堅決不要兒子,張某便悉心照顧兒子。兒子1歲時,王某卻訴至法院,爭奪撫養權,且要求張某每月支付兩千元撫養費。法院查明,在王某明確拒絕撫養孩子后,張某將兒子接往南京和家人一起悉心照料。因此,法院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出發,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孩子的撫養權歸張某,且王某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直到孩子18歲為止。王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問題1:非婚生子女在父母分手后,撫養的問題如何處理?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071條第1款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由于父母和子女的關系是源于血緣關系,并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影響,因此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在父母分手后,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與父母離婚后處理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是一樣的。
問題2:如何看待張某和王某在分手時,王某拒絕撫養兒子,而由張某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