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因為癌癥去世后,留下了一筆不菲的遺產。他的第二任妻子手持遺囑,要分割這筆巨額遺產,而男子和前妻所生的子女不服,將繼母告上了法院。繼母拿出了一份遺囑,法院在審理后不予認可這份遺囑,相關遺產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張某和前妻生育張某1和張某2,后因感情破裂,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子女均由前妻撫養。后張某與現任妻子趙某結了婚,雙方未生育子女。但在婚后的第三年,張某因患晚期癌癥,經醫治無效死亡。張某離世后,前妻找到趙某,要求由子女張某2、張某1和趙某共同繼承張某的遺產。張某經商多年,在當地小有名氣,積累下了一筆可觀的財富:名下有千萬級豪宅2套、百萬級房產數套、豪車2輛、銀行存款800余萬元等。可趙某卻拿出了一份打印遺囑,上面寫著,除了和前妻離婚協議中約定好的那些房產、現金由張某2、張某1繼承,其他所有財產均由趙某繼承。在遺產上還寫著這樣一段話:本人在訂立本遺囑期間,神智清醒且訂立該遺囑時未受到任何脅迫、欺詐,上述遺囑系本人自愿作出,本人其他親屬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繼承人繼承的財產及權益作出任何干涉”?。但前妻認為,遺囑落款時間為張某死亡前幾天,當時張某已神志不清,無法出具遺囑。此外,前妻多次要求趙某出示立遺囑時的錄音錄像,趙某均未出示。張某2和張某1便將繼母趙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從形式上看,打印遺囑的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而這份遺囑的第一頁到第三頁都沒有張某的簽名,也沒有其他任何人員的簽名。因此,該打印遺囑形式的確不符合法律規定。此外,這份遺囑中的見證人之一是曾向張某與趙某借款的王某,王某屬于夫妻二人的“債務人”,事實上與趙某有利害關系。最終,法院認為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判決該打印遺囑無效。趙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雙方當事人已就遺產繼承問題向法院提起了法定繼承糾紛訴訟。
問題1:《民法典》對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是什么?
律師表示到:根據《民法典》第1136條的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遺囑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但是在形式上被嚴格限制,一方面至少需要兩個見證人在場,另一方面需要立遺囑的本人和見證人在每一頁遺囑上都簽名,并且寫明年月日,簽名和年月日必須是手寫的,而不能是打印的。本案中的打印遺囑就是在前面幾頁沒有遺囑人和見證人簽名,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
問題2:本案中的王某為何不能作為張某立遺囑時的見證人?
律師回答到:《民法典》第1140 條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王某作為向張某與趙某借款的債務人,很明顯和張某與趙某存在著金錢上的利害關系,按照法律的規定,王某并不能作為張某立遺囑的見證人。因此,法律要求打印遺囑需要兩個見證人的要求,本案的遺囑也沒有達到。
問題3:本案中張某的遺產如何處理?
律師指出:先依據《民法典》第1153條第1款的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張某去世后留下的財產中若有屬于和趙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則需要分出趙某的份額,屬于張某的份額才是張某的遺產。再根據《民法典》第1154條第4項的規定,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張某的遺產應當由張某1、張某2和趙某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這也正是最后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定繼承糾紛訴訟的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