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但最終宣判雙方當事人存續三十年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這是什么原因呢?原來,這一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便是存續了三十年的婚姻,法庭依舊宣判為無效婚姻,維護了立法的嚴肅性和婚姻基本的倫理性。
1992年初,王某與陳某經人介紹相戀,并于同年登記結婚開始共同生活,二人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現均已成年。結婚前十年二人夫妻感情尚可,2003年后二人夫妻感情日益惡化,并于2015年分居生活至今。2021年,陳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調解認為二人夫妻感情未破裂且無相關證據支持陳某訴訟請求,陳某申請撤訴。2022年陳某再次訴訟至法院要求離婚,承辦法官在調解中了解到,陳某父親與王某母親是胞兄妹關系,王某與陳某是親表兄妹關系,二人屬于旁系三代血親,二人雖辦理過結婚登記,但其行為違反了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法律規定,屬于無效婚姻情形。辦案法官走訪了雙方親屬、二人所在村委、派出所對上述事實進行了調查核實,并向陳某解釋了離婚和宣告婚姻無效的不同法律后果,陳某將訴訟請求改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陳某與王某婚姻無效的判決。雖然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約束力,但是因無效婚姻所生育的子女與其父母關系并不因婚姻的無效而改變,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仍然存在?;橐霰恍鏌o效的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義務,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
問題1:為什么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48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我國立法明確規定了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是出于對家庭倫理道德和遺傳問題的考慮,近親結婚容易造成后代的諸多不良影響,帶來遺傳疾病。
問題2:本案中的婚姻無效后,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和子女等問題如何處理?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橐鰺o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于當事人的婚姻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后,是自始無效,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按照協商解決以及法院判決的順序來處理。而父母雙方對于未成年的子女仍然都負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成年子女同樣對年邁的父母雙方負有贍養義務。
問題3:如何看待近親結婚的問題?
律師提醒:我國立法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三種,但是其中重婚和未達法定婚齡這兩種情形消失后,無效婚姻可以變成有效婚姻。但是近親結婚由于血緣關系是與生俱來且無法改變的,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屬于無效婚姻的情形,因此即便是像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都已經結婚30年的時間,其婚姻仍然屬于無效婚姻。對于近親結婚,無論是從倫理道德,還是從遺傳來看,都應當被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