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丈夫出軌導致感情破裂,男方甚至還和情人生育了一個女兒,并且多次起訴要求和女方離婚。起初,女方不同意離婚,但在男方再次起訴離婚后,女方反訴要求男方支付兒子成年前的撫養費及離婚一次性經濟補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經歷了一審和二審,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阿明(化名)與阿琳(化名)于2002年結婚,次年生下兒子小聰(化名)。在小聰年僅3歲時,阿明就離開廣東省外出打工,妻子阿琳則留在佛山與婆婆還有兒子小聰一起生活。在阿明外出打工的9年間,夫妻兩人處于長期分居狀態。在此期間,小聰的學費、生活費則由媽媽阿琳或者奶奶負責支付。不過,當小聰就讀高中期間,阿明會不定期向小聰支付幾百元不等的生活費。2017年,阿明竟與婚外異性相戀,兩人還在外育有一女。2020年,阿明訴至法院要求與妻子阿琳離婚,但阿琳對離婚后的住房問題及經濟壓力有所顧慮而不同意,法院經審理判決不準雙方離婚。2021年,阿明再次起訴離婚,阿琳則提出反訴,要求阿明支付小聰成年前的撫養費30余萬元及離婚一次性經濟補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0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阿明對雙方離婚存在過錯。綜合考慮阿琳與阿明父母、小聰生活的時長、所承擔的家庭責任與義務等,法院判決準許阿明與阿琳離婚,雙人分別按40%、60%的比例分割共同財產;阿明向阿琳支付經濟補償5萬元、損害賠償8萬元及兩人分居期間小聰的撫養費5萬元。阿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了阿明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問題1: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何按照40%和60%的比例分割?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87條第1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本案中,由于男方長期出門在外,兒子由女方撫養,女方對家庭的付出較多,并且男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軌,并且還和他人生育女兒,違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存在過錯。因此在分割本案的夫妻共同財產時,男方應當少分,女方應當多分。
問題2:阿明是否應當向阿琳支付撫養小聰已經產生的撫養費?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67條第1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負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阿明作為小聰的父親,即使出門在外,也應當盡到撫養義務,需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但是小聰的生活費和學費等主要是由阿琳與阿明母親承擔,阿明沒有盡到對小聰的撫養義務,支付的撫養費中應當包括阿琳與阿明母親撫養小聰已經產生的費用。
問題3:本案為何同時存在經濟補償金和損害賠償金?
律師解釋說:《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規定的正是經濟補償金,針對的是離婚的男女一方對家庭付出較多的,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金。而針對損害賠償金,《民法典》則是在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本案中的阿明在婚內出軌,并且和他人生育女兒,故而導致和阿琳離婚,阿明存在重大過錯,對阿琳造成損害,應當給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金。